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上的问题),由实施工程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极度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实施工程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筑设计企业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对应责任;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做维修的资金。
(2)由于承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责任期内,承包人问题导致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问题导致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做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