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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建筑工程管道    发布时间:2024-07-06 13:13:13

  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以下简称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强化监管执法,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据法律和法规,明确相关企业城镇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进一步深化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的发挥数智监管平台效用,为风险预防提供技术支撑,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环节的明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并且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有关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文件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察觉缺陷、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市局将对各地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成立市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局工作专班),在市局安委办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市局各相关处室(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地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印发的《江苏省燃气安全整治十大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市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方案和各地市场监管局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市局工作专班将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当于2023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市局工作专班,并自2023年9月起每月21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2)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1.强化监管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督处牵头,执法稽查处、特设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再列出)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总局最新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或者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液两相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相关部门移交的充装站违规充装以上“问题瓶”和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设处牵头,执法稽查处、质量监督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购买使用老标准、无证生产、未通过型式试验阀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检验机构及时将检验信息保质保量上传至常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确保气瓶信息的可追溯性。(特设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经营效益较差、前期信息化检查中问题较多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的存疑气瓶(将报废气瓶二维码取下重复使用的气瓶、档案信息与实际充装情况不符的气瓶、无档案充装的气瓶),纳入常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黑名单,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进行溯源,就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属地政府公告,充装企业回收的状况不明、超期气瓶、异地气瓶,要督促其依法依规送检验机构进行相关处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黑气”市场整治、打击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销售“黑气瓶”等专项行动。(特设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67号),开展为期3个月的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清理不合格及假冒伪劣燃气调压器。在8月底前完成燃气调压器生产和销售企业底数摸排和组织辖区内生产销售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按生产、销售单位分类造表成册,及时报送摸排情况表(见附件3、附件4、附件5)和企业自查结果;重点加强燃气调压器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等;开展网售燃气调压器专项抽查工作,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燃气调压器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产品,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落实落细属地监管职责,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单位和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建立包保责任清单和监管任务清单,对燃气调压器零售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监管责任建档锁定明确到人;并于9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成效,10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质量监督处牵头,执法稽查处、网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辖区内燃气灶具、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再次组织全面摸排,逐一登记并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明确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名单,待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成后,全部录入信息平台。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与省局共同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加大流通领域抽查批次、频次,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具备监督抽查条件的,可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立案调查,或通过案件办理方式对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各地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市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对拒绝或阻碍开展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质量监督处牵头,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资质和质控能力、原料进厂把关、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CCC认证)、产品出厂检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销售单位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是否销售假冒(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品牌、3C标志及证书编号)伪劣、“三无”产品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尤其对无需通过质量检验检测便能判定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标识不规范(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执行废止标准、“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依法调查处理。要压实本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本地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处、执法稽查处、网监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排查中发现存在假冒伪劣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且有明确案件线索的,要对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溯源治理,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燃气压力管道检验环节监管。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尤其是做好新安装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用气单位围墙内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对燃气压力管道与调压箱连接部分等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特设处牵头,信用风险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处牵头,特设处、质量监督处、认证处、价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销售企业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配合住建、应急、公安部门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企业销售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以及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度)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企业或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依职及时调查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销售“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和气瓶检验机构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稽查处牵头,特设处、质量监督处、网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对落实以上责任制度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设处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切实加强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进货查验等关键环节控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行为监管,重点整治继续收取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处负责)

  1.深化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加强与住建部门联动,加快探索建立充装-配送追溯联动机制,推动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大闭环,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一是高标准把好充装入口关,细化落实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所有液化石油气瓶完成建档后,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系统自动关联到产权单位气瓶目录清单;二是高质量落实阳光充装。督促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对比《阳光充装高清摄像头配置要求》,及信息化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好自查自纠,及时优化信息网络运行条件,落实摄像头配置要求,严禁擅自关闭、遮挡视频监控或销毁录像储存卡等行为;三是高效率推动数智监管转型。依托现有气瓶质量追溯系统,加快推进基层气瓶监管模式的智慧转型升级,江苏祥康公司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平台系统优化,进一步完善逻辑设计和规范设计,填补系统漏洞。同时,检验机构要在检验过程中完成对气瓶档案信息的核对及修正,确保“一瓶一码一档案”的准确性;四是高水平落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各充装单位应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报废台账, 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送检验机构去功能化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二维码取下重复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报废气瓶信息录入追溯系统予以注销。凡是未将报废气瓶信息及时录入追溯系统的,在年度检查、换证评审中一律按不合格项处理。(特设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严格按总局、省局的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生产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商品二维码等技术手段,从生产制造环节开始赋码,通过扫码获取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产品追溯信息应包括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出厂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员等至少1名经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工作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实现对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等上一级追溯信息和产品出厂等下一级追溯信息管理。要求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记录燃气器具的进货来源、出货去向和库存、质控等经营与质量相关信息,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完善气瓶监督抽查机制。完善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将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设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产品监督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将燃气器具产品列入重点监管目录,对生产企业全覆盖抽查,扩大流通领域,特别是网络平台、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质量问题多发的燃气器具产品监督抽查,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对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实施连续跟踪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处、执法稽查处、信用风险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处负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市场监管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宣教处牵头,综合处、执法稽查处、信用风险处、价监处、质量监督处、特设处、标准化处、认证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生产企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5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流通领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设施;使用软管连接的接头部位未采用宝塔头结构;

  3.调压器具有可调节结构,软管接头的家用调压器无切断保护装置,商用调压器未采用螺纹连接。

  1、未标注有效生产企业信息、未标注执行标准、未标注生产日期;燃气灶具产品未标注额定进气压力。

  燃气器具主要包含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8月底前报送。

  注:燃气器具主要包含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8月底前报送。

  注:燃气器具主要包含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8月底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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